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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育林费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6-16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28356365体育投注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局长和局长

 

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项:"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三、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根据《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2、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9]76号):我省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四、受理

 

所需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

 

2、采伐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木材相关证明;

 

3、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木材相关证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五、核定与征收

 

1 核定

 

承办人A根据申报材料和核查情况,按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9]76号)标准计算费用,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通知书》。承办人B复核后报主管副局长核定。

 

2、征收

 

承办人B根据主管副局长核定金额,征收育林基金,申请人到市财政支付局缴纳所征收的育林基金,支付局将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当场送达申请人。承办人B将缴费通知书和缴费票据底联归档备查。

 

六、公开公示

 

依法作出的行政征收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七、征收时限

 

当场征收。

 

八、监督检查

 

执行《28356365体育投注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28356365体育投注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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