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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25
工作职责:
1、负责保卫辖区内的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
2、负责查处辖区内的各类破坏森林案件和野生动植物案件。
3、具有对辖区内的各类破坏森林案件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刑事侦察权。
4、负责本级森林公安队伍管理和警衔申报工作。
5、负责承办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市公安局和市森林公安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6、依法查处在辖区内发生的刑事规定的19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7、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39条、42条、43条和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也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